06年彭宇案线年后他亲口承认:我当年撒了谎
来源:欧宝体育直播在线 发布时间:2025-08-05 14:41:26在 2006 年,南京的街头发生了一起看似普通的碰撞事件,却如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激起了千层浪,这便是轰动一时的 “彭宇案”。
这起案件在当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激烈的舆论讨论,其影响力深远,多年来一直被人们所铭记和反思。直到 2016 年,也就是老人去世 5 年后,真相才逐渐浮出水面。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 点 30 分左右,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人头攒动,64 岁的退休女职工徐寿兰正在这里等候 83 路公交车。当时,有两辆 83 路公交车几乎同时进站,徐寿兰看到后一辆公交车人相对较少,便想跑过去乘坐。
当她跑到第一辆公交车的后门附近时,与刚从车上下来的彭宇发生了碰撞,随后摔倒在地。彭宇,这位当时年仅 26 岁的小伙子,成为了这起意外事件的另一方当事人。
彭宇下车后,发现徐寿兰跌倒在地,出于本能,他赶忙上前将老人扶起。与此同时,另一位路人陈二春也注意到了这边的情况,主动过来帮忙。随后,徐寿兰的家人赶到现场,众人一起将徐寿兰送往医院。
在医院,彭宇出于好心,垫付了 200 元医药费。然而,谁也没想到,这一善意之举,竟成为了一场漫长纠纷的开端。经医院诊断,徐寿兰摔伤导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治疗费用需数万元。
徐寿兰及其家人认为,是彭宇撞倒了老人,因此要求彭宇承担这笔不菲的医疗费用。但彭宇坚称自己是出于好心帮忙,并非撞人者,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了激烈纠纷,先后选择报警,但在警方的调解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然而,这份笔录后来却成为了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
2007 年 1 月 12 日,徐寿兰一纸诉状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彭宇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13.6 万元。
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自此正式走上了法庭审理的道路,而接下来的一系列庭审过程,充满了戏剧性与争议性。
本案的一审经历了四次开庭审理。2007 年 4 月 26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彭宇的妻子代彭宇出庭答辩,明白准确地提出 “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辩护意见。
6 月 13 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彭宇亲自答辩时说道 “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到为何需要扶起原告时,他回答 “为了做点好事”。
此时,案件出现了一个关键转折点,原告申请调取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该笔录竟然已经丢失。这一情况使得案件变得更扑朔迷离,彭宇对派出所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了强烈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个情况。
7 月 4 日,彭宇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倾诉自己做好事反而被诬告的遭遇,希望媒体能够关注此事。随后,该版主用短信将相关情况告知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也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这一举措使得案件开始步入公众视野,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7 月 6 日,第三次开庭审理。由于派出所对双方当事人的原始讯问笔录丢失,派出所在法庭上提交了由原告的儿子在母亲住院期间接受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笔录照片,以及根据照片内容誊写的材料。
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宇称其没有撞到徐寿兰,但其本人被徐寿兰撞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了照片中显示的笔录内容,但彭宇认为这个照片是原告的儿子拍摄的,真实性存疑,旁听庭审的媒体对此也表示强烈质疑。
此外,彭宇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陈二春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事发当天其在等车,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自己也过去帮忙,但是陈二春并没看到原告是如何摔倒的。
当天下午,陈二春去派出所做了笔录,是一位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彭宇对陈二春的证言表示认可,然而原告却否认陈二春是当天在场的人,这使得证人证言的效力也陷入了争议之中。
9 月 4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四次开庭并对本案作出宣判。法院认定彭宇与徐寿兰相撞,但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案件存在三个主要争议焦点。其一,二人是否相撞。
法院认为存在二人相撞事实,主要是根据的证据链如下:“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彭宇可完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她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根据城中派出所对老太的询问笔录、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不过彭宇认为是老太撞了自己。
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彭宇相撞后受伤”;“证人陈先生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老太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从现有证据看,彭宇在法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
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彭宇在事发当天给付老太 200 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老太返还”,“综合事实及分析,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其二,徐寿兰儿子拍摄的笔录照片能否被采用。法院对此表示可以采信,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都是复制品,没有原件供核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其中很多内容并非其本人所言,且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
其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法院认为,原告是在跑向第二辆车的过程中与第一个下车的彭宇相撞,原告无法预见会与被告相撞,被告下车过程中因视野受限,无法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
因此双方都不具有过错,本案应该依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 40%,给付徐寿兰四万余元。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落幕:和解背后的线 月,在两会新闻中心就 “司法公正” 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透露,彭宇与老太太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但当事人要求保密和解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这一消息的公布,让案件看似画上了句号,但也留下了诸多悬念。
时光荏苒,到了 2017 年,据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发文报道,彭宇承认在 2006 年 11 月发生的意外中,自己确实与徐寿兰发生了碰撞。此时,距离案件发生已逝去了 11 年,距离徐寿兰老人去世也已逝去了 5 年。
“彭宇案” 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是深远而复杂的,它不单单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更是引发了全社会对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深刻反思。
从法律层面而言,“彭宇案” 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关键证据的丢失以及证据采信等方面的争议,使得法院的判决结果未能完全消除公众的疑虑。
然而,跟着时间的推移和真相的最终曝光,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尽管在 “彭宇案” 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但法律始终在逐渐完备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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